全媒体记者 张嘉懿/文
近日,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《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《意见》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、支付方式、支付标准、基金监管及服务质量评价等作出系统规定,旨在推进长护险支付管理规范化,保障失能参保人员待遇,维护基金安全平稳运行。
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优质服务、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关键环节,对长护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牵引作用。《意见》明确,各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,以人民为中心,坚持以收定支、收支平衡,强化预算管理,提升基金使用效率。
在支付范围方面,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三类费用:失能等级评估服务费、定点机构护理服务费,以及合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的相关费用。参保人员首次评估及按制度开展的定期复评费用,由基金支付;护理服务则严格依据《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》执行,目录内服务按规定报销,超出目录的费用由个人或其他渠道承担。同时明确,基本医疗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。
支付方式立足于照护服务供给实际。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;居家护理以小时为付费单元,机构护理以床日为付费单元,社区护理则结合实际确定计费单元。国家层面将探索对智能化服务、支持性辅助器具实行按定额或按项目付费模式。
支付标准兼顾基金承受能力与参保人保障需求。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水平、社会平均工资及护理人员技能等级等因素,分级设置标准。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,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%。省级医保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,缩小区域间待遇差距,并做好居家、机构、社区等各类护理支付标准的有序衔接。
基金监管与服务质量评价同步强化。《意见》提出,要完善基金预算、会计核算与风险防控机制,对评估、护理、经办机构的违规行为,可采取基金扣减直至拒付等措施,并明确长护险基金不得由第三方社会力量代管代支。基金使用将纳入飞行检查、智能监管等常态化监管体系,并探索建立信用管理制度。同时,建立长护服务质量评价机制,将评价结果与机构费用拨付、协议续约挂钩,并鼓励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。
针对原有试点地区,《意见》设置了3年左右的过渡期,要求逐步完成政策衔接,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。各地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配套举措,推动长护险制度规范落地,切实织牢失能群体的照护保障网。
编辑:孟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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